親人遺體遺骨受損害 可要求精神賠償生活
2015年清明節(jié),家住科爾沁區(qū)的包某去墓地祭奠去世的親人時,發(fā)現爺爺和奶奶、父親和母親、哥哥的3座墳墓被推平了。經過打聽,包某得知是某公司在平整承包土地時,將其親人的墳墓推平。為此,包某訴至法院,要求該公司賠禮道歉,賠償棺木修復費用30萬元,賠償精神損失費20萬元。庭審中,該公司稱其在平整土地時并沒有發(fā)現有墳墓存在,且與包某共同尋找后,未找到包某的親人墳墓所在位置。所以,該公司認為包某親屬的墳墓未在其承包土地范圍內,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此外,包某作為死者的近親屬對墳墓不具有物權和所有權,其主張賠償棺木修復費沒有法律依據。
經調查核實,包某親屬墳墓確在該公司承包土地范圍內,法院判決該公司向包某賠禮道歉,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。駁回包某其他訴訟請求。
科區(qū)法院民一庭主審法官趙春明解釋說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五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第六條第一款以及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三條規(guī)定,自然人死亡后遺體、遺骨遭受損害,其近親屬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,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。本案中,某公司將包某親屬的墳墓推平屬于侵權行為,應當對包某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。根據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、侵權人過錯程度和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等因素,以賠償5萬元經濟損失為宜。由于無法找到遺骨和棺木,也就無法修復棺木。因此,原告包某要求賠償棺木修復費用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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